(2015)积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平诉被告他维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平,他维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积民初字第614号原告王金平。委托代理人张春林,系临夏临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他维恩。原告王金平诉被告他维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至6月间,被告雇佣原告在被告承包的积石山县大河家镇廉租房修建工程中提供劳务,工程结束时,被告拖欠原告报酬2500元。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不给付。现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原告报酬2500元;二、被告给付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执行之日的利息;三、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称属实,但现在被告经济困难,无法给付原告报酬,待工程竣工后全部付清。至于原告诉称的利息部分被告不愿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劳动雇佣关系。2014年4月至6月间,被告雇佣原告在被告承包的积石山县大河家镇廉租房修建工程中提供劳务,工程结束时,被告拖欠原告报酬2500元。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被告他维恩欠原告王金宝报酬25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给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谈话笔录、庭审笔录、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理应及时足额付清原告的劳动报酬,现被告拖欠原告报酬长期不付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付清劳动报酬的诉讼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但欠条中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及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据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他维恩付给原告王金平劳动报酬25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他维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审判员 姬学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艳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