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3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周玉学与隋喜波、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学,隋喜波,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3286号原告周玉学,住敦化市。被告隋喜波,住敦化市。被告宋艳,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学诉被告隋喜波、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学于2016年1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周玉学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臧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