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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3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周玉学与隋喜波、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学,隋喜波,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3286号原告周玉学,住敦化市。被告隋喜波,住敦化市。被告宋艳,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学诉被告隋喜波、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学于2016年1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周玉学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臧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