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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唐淑英与朱和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淑英,朱和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唐淑英,农民。被执行人朱和初,农民。本院根据(2015)双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淑英与被执行人朱和初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江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