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唐淑英与朱和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淑英,朱和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唐淑英,农民。被执行人朱和初,农民。本院根据(2015)双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淑英与被执行人朱和初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江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