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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行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唐劲松诉被告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劲松,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124号原告唐劲松,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高新区高新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磊,职务主任。原告唐劲松诉被告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劲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劲松负担。审判长  陈高峰审判员  沈永成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