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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巴法刑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牟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巴法刑初字第0065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于2015年12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日8时20分,被告人牟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XX街道“XX网吧”,趁被害人彭某在网吧机位上睡觉之机,将其放置在电脑桌上价值1350元的魅族手机盗走。后被告人牟某某将该部手机以500元的价格卖至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新民街的立信通信手机维修店。2015年8月12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牟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XX街道XX“XX网络生活网吧”,趁被害人邵某某起身到网吧吧台买水之机,将其放置在电脑桌上价值2920元的苹果5S手机一部盗走。2015年8月13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巴南区XX网吧将被告人牟某某抓获,并从被告人牟某某处查获上述苹果5S手机一部,于2015年8月18日发还给被害人邵某某。2015年9月10日,公安民警将从立信通信手机维修店扣押的上述魅族手机一部发还给被害人彭某。被告人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盗手机等物证照片;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购机发票、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彭某、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重庆市巴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书》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监控视频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42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牟某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牟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8日,即从2016年1月7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二、对被告人牟某某继续追缴赃款5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 恒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