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胡俊林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林,沈阳市铁西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259号原告胡俊林,男,汉族,1962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张鹏,系沈阳市铁西区凌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原告胡俊林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以暂时需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