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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潘传莉与唐华剑、袁家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传莉,唐华剑,袁家凤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财保6号申请人潘传莉,女,汉族,生于1972年8月1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人唐华剑,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2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申请人袁家凤,女,汉族,生于1971年3月4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申请人潘传莉与被申请人唐华剑、袁家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袁家凤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住房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潘传莉自愿提供刘建华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潘传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袁家凤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二、将申请人潘传莉自愿提供担保的刘建华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变更、转让、转移、典当、赠与和设定他项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已起诉或已申请仲裁,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国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文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