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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艾显敏与重庆联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显敏,重庆联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177号原告:艾显敏,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李国斌,系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联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04148-7),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永益二社。法定代表人:艾显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显敏诉被告重庆联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艾显敏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显敏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显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艾显敏负担。审判员 余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旷晓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