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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徐伟申请刘丽人格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沈庆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徐伟,男,1971年6月30日生,汉族,个体司机,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丽,女,1968年2月23日生,满族,个体运输户,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沈庆业,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徐伟与被执行人刘丽、沈庆业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徐伟与被执行人刘丽、沈庆业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海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岳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