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法洋与张文燕、石炯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法洋,张文燕,石炯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黄仲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147号原告:王法洋。被告:张文燕。被告:石炯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21号。法定代表人:陈伯洋,该公司经理。被告:黄仲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429号。法定代表人:钱新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法洋诉被告张文燕、黄仲林、石炯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舒建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婷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