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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民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焦福祥与万付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付全,焦福祥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付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福祥。上诉人万付全因与被上诉人焦福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万付全作为上诉人应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但未预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万付全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万付全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万付全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庆生代理审判员  朱晨曦代理审判员  史春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武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