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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宣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孙华斌与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斌,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宣民初字第700号原告:孙华斌,男,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张松,齐河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住所地:齐河县。法定代表人:高玉岭,该单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华斌诉被告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可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华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孙华斌负担。审 判 长  杨承林审 判 员  蔡明帅人民陪审员  王汉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