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刘建秀与刘锡辉、黄小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秀,刘锡辉,黄小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26号申请执行人刘建秀。被执行人刘锡辉。被执行人黄小雄。本院(2014)冷民二初字第11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锡辉、黄小雄至今尚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锡辉、黄小雄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易雄本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