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47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白万怀与王向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万怀,王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793-6号申请执行人白万怀,男,1951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向平,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474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白万怀申请执行王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神执字第0479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向平所购买的由陕西地方电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科技四路南侧心桥佳苑1幢12102号房屋一套(合同登记号:Y11101373、预售许可证号:2009145)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王向平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委托陕西阳光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予以三次公开拍卖,于2016年1月12日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时,买受人卢思迪(身份证号码:610113199706132518)以8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西安市科技四路南侧心桥佳苑1幢12102号房屋一套(合同登记号:Y11101373、预售许可证号:2009145)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卢思迪(身份证号码:610113199706132518)所有。[上述房产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卢思迪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