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3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风楼诉被告高胜江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831号本院于2015年10月18日作出的原告刘凤楼诉被告高胜江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涿民初字第383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本判决书中原告刘凤楼均改为原告刘风楼。审 判 长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刘 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