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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植强与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紫苑茶庄,吴玉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植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紫苑茶庄,吴玉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001号原告刘植强,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温东强,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紫苑茶庄,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廖坤河。被告吴玉同,男,汉族,户籍住址福建省惠安县。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植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植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9元,由原告刘植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官 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丽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