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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38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石敏健与王强东、张小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敏健,王强东,张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820-1号申请执行人石敏健,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龙岩市分行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王强东,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张小明,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6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强东、张小明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强东、张小明在银行的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冬  伟审 判 员 谢    安代理审判员 华  筱  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翁溢帆(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