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藁民初字第03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藁城区西关镇前西关村第五小组与李建宏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藁城区西关镇前西关村第五小组,李建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3923号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西关镇前西关村第五小组地址:石家庄市藁城区西关镇前西关村。负责人:李吉丑,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红占,石家庄市藁城青天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李建宏。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西关镇前西关村第五小组(以下简称第五小组)诉被告李建宏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永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占、被告李建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第五小组诉称:2009年10月11日被告以抬地(竞标)方式租赁村里耕地1.2亩,约定租期为6年,至2015年10月1日到期,租金为1900元,租期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耕地时,被告拒不归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耕地1.2亩。原告为证实己方主张,向本庭提交以下证据:一、2015年10月19日前西关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二、该争议土地的四至草图。三、前西关村第五小组的2015年10月2日的开会纪要和2010年9月29日的抬地记录。被告李建宏辩称:2009年10月11日被告确实通过抬地承包了第五小组承包地1.2亩。2011年10月11日村委会已将该争议土地收回,作为集体道路使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诉争土地位于石家庄市藁城区前西关村,东邻李建宏和李建华家宅基地、西邻何淘气、南邻道、北邻道,南北长101米,东西宽8米,约为1.2亩,为其他方式承包的耕地。2009年10月11日被告通过抬地竞价的方式承包了第五小组承包地1.2亩。承包期自2009年10月11日至2015年10月1日。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耕地,被告拒绝返还。本院认为,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已于2015年10月1日到期,合同自然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出租的1.2亩承包地,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予返还。被告抗辩该承包地已被村委会收回,但没有有效证据提交,对该抗辩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建宏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西关镇前西关村第五小组承包地1.2亩(位于石家庄市藁城区前西关村,东邻李建宏和李建华家宅基地、西邻何淘气、南邻道、北邻道,南北长101米,东西宽8米)。本案诉讼费80元,适用简易程序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永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红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