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特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淑华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50号申请人曹淑华,女,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周淑云,女,191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兼周淑云的委托代理人)张伟,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曹淑华、周淑云、张伟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曹淑华、周淑云、张伟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6年1月14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张韶良名下,坐落于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十里堡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城港路街道字第20031372**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州国用(05)第1346号】,由甲方曹淑华继承,归甲方曹淑华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綦俊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