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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与郎会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郎会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965号原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兹留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东岩,男,回族,该公司职工。被告郎会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麻建萍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刘 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冲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