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与郎会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郎会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965号原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兹留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东岩,男,回族,该公司职工。被告郎会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麻建萍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刘 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冲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