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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2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汉勇与闫晓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汉勇,闫晓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李汉勇,男,1973年2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闫晓风,女,1981年4月8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王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37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96.5元及执行费88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闫晓风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战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