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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终字第0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刘清义与王桂(贵)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桂(贵)军,刘清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二终字第01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桂(贵)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史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清义,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启安,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启平,农民。上诉人王桂军因与被上诉人刘清义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5)桐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桂军及委托代理人史柯、被上诉人刘清义的委托代理人刘启安、刘启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3月3日早上7点左右,原告刘清义怀疑被告王桂军偷原告家的鸡子,就骂着往被告家方向走,走到被告家门前时,被告把其妻子胡广凤推到自家院内,为防止原告也进院内,就推了原告一下,因原告站的地方临个小坎,原告就跌倒在地受伤。原告伤后在桐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支付医疗费3089.00元。2015年3月3日原告入院诊断:1、左侧胸部第5肋骨骨折;2、脑震荡。2015年3月23日出院医嘱:建议出院后休息两个月,不适随诊。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桂军虽在庭审中辩称原告的伤情与其无关,但其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已认可其推原告并致原告跌倒的事实,原告当天即被诊断出骨折等伤情,故应认定原告肋骨骨折、脑震荡与被告推倒原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因本纠纷造成的各项损失如下:一、医疗费3089元。二、护理费:2014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日平均工资为78.01元。78.01元/天×21天=1638.21元。三、住院伙食补助费10元/天×21天=210元。一至三项合计4937.21元。因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伤情构不上伤残,故对原告要求赔付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这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本纠纷是因原告辱骂被告引起的,原告在事情起因上有过错,故应减轻被告30%的赔偿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数额为4937.21元×70%=3456.05元。本案诉讼费应由原、被告分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桂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刘清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456.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由原告刘清义负担26元,被告王桂军负担50元。王桂军上诉称:1、本案双方纠纷应先由公安机关将治安案件处理完毕,法院再行判决,一审程序违法;2、上诉人并未伤害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殴打致伤,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被上诉人毫无根据在上诉人门前长时间谩骂应负主要甚至全责,上诉人仅是将被上诉人推之门外,并锁上大门,后被上诉人在大门外有辱骂许久才自行离去。就算双方发生撕打行为,也不能认定上诉人应负主要责任,一审判令上诉人承担70%的责任,显然不正确。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刘清义辩称:上诉人长期以来的行为遭到村民反感,被上诉人因鸡子丢失在公众场合不指名谩骂时,遭到上诉人及其妻子胡广凤、儿子王金根三人的拳打脚踢,派出所也有笔录证实,给被上诉人造成严重伤害,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健康权,原审法院依法有权审理,故原审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责任比例划分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本院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诉辩意见,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桂军对刘清义所受伤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对双方民事责任的划分是否适当?二审中,当事人双方均无新证据向本院提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桂军因琐事致伤被上诉人刘清义的事实,有刘清义的住院病历、公安机关询问刘清义、王桂军的笔录等证据互相印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上诉人的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健康权,一审依法判令上诉人承当赔偿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审根据双方过错所进行的责任划分适当,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桂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干祥审判员  高 璐审判员  王小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恒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