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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史兰香与张玉根、智虎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兰香,张玉根,智虎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史兰香。委托代理人孟铁虎,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根。被告智虎强。原告史兰香诉被告张玉根、智虎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孟铁虎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之夫王保贵于2014年因故去世,得赔偿款14万元;除去4万元用于丧葬事宜外,余下10万元由作为村干部的二被告保管。现原告病重,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但被告拖延不付。原告追要无果,诉讼到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付清款项10万元整。二被告应诉时口头辩称,情况属实。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夫王保贵于2014年因交通事故去世,获得赔偿款14万元;除去4万元由其亲戚王美忠拿走用于丧葬事宜外,余下10万元由作为村干部的二被告保管。现在,原告患病急需大笔费用,故诉讼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所保管的10万元。审理中查明,原告与王保贵婚后无婚生子女。原告也没有与包括村委在内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在赠与之类的协议行为。诉讼中,原告表示自愿负担诉讼费用。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户籍资料、村委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审核,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二被告在原告之夫王保贵于2014年去世后,代为保管部分赔偿款10万元;在原告提出给付要求时,依理应予及时给付,对原告该诉讼请求,证据确凿,依法应于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34条第1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玉根、智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立即付清原告史兰香代为保管的款项10万元整。案件受理费2300元整,由原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海鹏人民陪审员  胡子正人民陪审员  胡转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庆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