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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第0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邵晖没收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第0052号被执行人邵晖。被执行人邵晖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的(2009二中刑初字第014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邵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邵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扣划、查封被执行人邵晖个人银行存款及个人全部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明审判员  沈晶宇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守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