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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石廷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廷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2刑初2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廷武,男,1986年7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平塘县,毛南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平塘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武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鸣县看守所。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武检刑诉(2015)368号起诉书指控石廷武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廷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30日、31日,被告人石廷武两次去到武鸣县的一碎石场内,先后盗走电动机两台,电焊机一台,电镐一台,盗走销赃,赃款已挥霍。经查,上述被盗物品为被害人苏某所有,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193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廷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石廷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盗窃罪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31日,被告人石廷武两次去到武鸣县的一碎石场内,先后盗走电动机两台,电焊机一台,电镐一台,盗走销赃,赃款已挥霍。经查,上述被盗物品为被害人苏某所有,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1935元。另查明,因犯盗窃罪,被告人石廷武于2014年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7月1日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廷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扣押清单、收款收据、户籍证明、(2015)钦南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证人黄某、张某、朱某的证言;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被告人石廷武的供述;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廷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廷武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石廷武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石廷武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根据被告人石廷武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廷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恒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翠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