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659号武汉东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叶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东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三叶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659号原告:武汉东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阁明山。委托代理人:汪康、肖菲。被告:佛山市三叶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法定代表人:冯借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文钊。原告武汉东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叶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东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3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翁晓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麦小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