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带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周延祥非法行医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延祥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带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延祥(周雁祥),男,194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带岭区职工医院退休医生。带岭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4日以伊带检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延祥犯非法行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中止审理后,被告人周延祥于2016年1月1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新审判员 迟福志审判员 宁关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