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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带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周延祥非法行医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延祥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带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延祥(周雁祥),男,194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带岭区职工医院退休医生。带岭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4日以伊带检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延祥犯非法行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中止审理后,被告人周延祥于2016年1月1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新审判员  迟福志审判员  宁关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