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曹三林与平顺县北社乡西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三林,平顺县北社乡西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30-1号申请执行人曹三林,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执行人平顺县北社乡西社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建国,系该村村委主任。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的曹三林与平顺县北社乡西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平顺县北社乡西社村村民委员会应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曹三林工程价款计人民币186766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017.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执行费2701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平顺县北社乡西社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60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该和解协议履行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平顺县北社乡西社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宝江执行员 宋林林执行员 张彦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