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南法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吕树德、陆丽菊与张慧成、熊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树德,陆丽菊,张慧成,熊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吕树德,男,汉族,1969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申请执行人:陆丽菊,女,汉族,1969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慧成,女,汉族,1980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熊群,男,汉族,1980年4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陆丽菊、吕树德与被执行人张慧成、熊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8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确定:被执行人熊群、张慧成应于2011年12月12日之前付清款项52万元予申请执行人。因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同期执行的以张慧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有一宗,案号为(2012)佛南法执字第3907号,被执行人为张慧成、田锦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的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法对属被执行人熊群、张慧成共同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桂丹路中南海晖城19栋1408房(房屋唯一码:3825615921022)。2015年10月28日,买受人尹春娜(公民身份号码为:)进行拍卖,拍卖共得款619520元。因上述房屋存在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本案拍卖得款扣除本案执行费7780.50元及评估费3098元后,余款608641.50元已全部转退予抵押权人。本案申请执行人无财产可供分配。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案经执行,原属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桂丹路中南海晖城19栋1408房(房屋唯一码:3825615921022)经拍卖所得款项扣除本案执行费与评估费后已全部偿还该房屋抵押权人应得款项,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本院(2012)佛南法执字第1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谭 龙执行员 季 鑫执行员 姚莉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熙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