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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徐贵文(2016)执65号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文,徐贵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65号申请执行人张秀文,女,1972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永平乡顾家村,身份证号码2223031972********。被执行人徐贵文,男,1954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永平乡顾家村,身份证号码2223031954********。申请执行人张秀文与被执行人徐贵文健康权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335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徐贵文赔偿原告张秀文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此款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承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贵文已将执行标的款8000元给付完毕,诉讼费25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33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长 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