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抚民一初字第0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鞠壮与抚顺市优士力健身会所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壮,抚顺市优士力健身会所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抚民一初字第01374号原告鞠壮,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告抚顺市优士力健身会所,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西一路29号天朗商业广场五层东侧。负责人张熙隆,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张舒,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里军,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鞠壮与被告抚顺市优士力健身会所(以下简称健身会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尤鹏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鞠壮,被告健身会所委托代理人张舒、刘里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鞠壮诉称:2015年3月初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一张健身会员卡,同年3月24日在被告处以330元租金、100元押金,租用更衣箱一个。2015年10月11日9时到健身房更衣室内,发现租用的133号更衣箱内物品被盗,箱内两双运动鞋及洗发液等洗漱用品丢失,价值900元。原告租用被告的更衣箱,被告应对更衣箱的安全负责。原告物品丢失,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更衣箱内物品损失900元;被告对更衣箱管理不当赔偿原告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健身会所辩称:被告不认可原告更衣箱被盗的事实。原告也无法证明丢失了物品以及丢失物品的价值。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因此,被告不同意赔偿,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原告鞠壮在被告健身会所处办理健身卡一张。2015年3月24日原告在被告处租用更衣箱一个,并交纳330元租金及100元押金。2015年10月11日9时左右,原告到健身会所更衣室时发现租用的更衣箱被盗,箱内物品运动鞋两双、洗发水一瓶、洗面奶一个、毛巾两条丢失。事发后原告到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千金公安派出所报案称:“2015年10月11日上午9时许,鞠壮到天朗5楼健身中心更衣室内,发现其花费400元租用的更衣箱被人拽开了,箱子已上锁,锁没有破坏,箱子被拽歪了。里面丢失两双旅游鞋(绿色李宁一双,价值300元,灰色新百伦运动鞋一双,价值500元),霸王牌洗发液一瓶价值60元,还有一瓶洗面奶及两条毛巾。”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延长原告健身时间,被告未同意。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更衣箱出租协议、收据、报警情况登记表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原告鞠壮作为消费者,到被告经营的健身会所健身并租用更衣箱一个,健身会所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场所,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原告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经本院到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千金派出所调查核实,原告确因丢失物品到派出所报案,可以确定原告丢失物品的事实。原告在健身会所存放物品的更衣箱被盗,造成原告财产损失,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到更衣箱内物品的价值及购买时间等情况,本院酌定5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抚顺市优士力健身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鞠壮500元;二、驳回原告鞠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负担10元,被告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尤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香玉本判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