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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陈××与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634号原告陈××,女,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广杰,天津良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燕本裁定所附法律文书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