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甲,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刑初字第819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某甲,农民,(系本案被害人)。委托代理人陈伟明,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农民。2015年4月1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3日,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莹,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5)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应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颜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伟明、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王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4日19时30分许,应某甲驾驶轿车从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梓林村横南路6号家中驶出时,被告人王某(系应某甲邻居)便上前将应某甲的车头挡住,而后,双方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王某将应某甲推倒在地,用脚朝应某甲胸部猛踢,致应某甲左侧第3肋骨2处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应某甲在台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1日,用去医疗费人民币8244元,在台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9日,用去医疗费人民币4869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及应某甲均电话报警,王某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口头传唤至章安派出所。案发后,王某向章安派出所预交赔偿款计人民币5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某甲诉称:要求被告人王某赔偿医疗费15304元、误工费30300元、护理费39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共计人民币15449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伤情照片、病历、医疗证明书、被害人应某甲陈述、证人应某乙、童某、应介绍、卢根菊的证言、医疗发票及用药清单等发票、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频资料及报警录音、预交赔偿款的收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与相邻居住的表舅妈家存在纠纷,故意制造伤害事件,致表舅妈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在侦查期间已向公安机关预交赔偿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王某系自首,已预交赔偿款,是初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其请求适用缓刑的建议不予采纳。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站在被害人驾驶的轿车前,挑起矛盾引发本案,借机殴打长辈,无长幼意识,实属不尊不敬,本应严惩,在审理期间,本庭考虑案件发生在相邻亲族间,从解决纠纷、消减矛盾出发,尽力促使双方和解,不让纠纷重演,毕竟本案除被告人王某之外还有其妻母参打,罪者与参打者的承认和真诚悔过对实现和解至关重要,但法庭的努力未能让被告人及其家人付出真诚,没有反思及参打者的悔过使得和解不成,承认错误和深刻反思对积怨持久的双方矛盾的消解尤其必要,而被告人及其家人并无勇气及担当,无诚心解决矛盾,故对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某甲要求被告人王某赔偿经济损失是合法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其要求赔偿医疗费中包含了伙食费,属重复计算,应从医疗费中剔除伙食费264元;其要求赔偿误工费过高,应按照其受伤的程度,结合治疗等情况,综合确定误工天数为70日;其要求赔偿营养费过高,应按其伤情等情况,酌情予以考虑;其未提供交通费发票,本院无法确定其因治疗所花费的实际交通费用,但实际已支出,酌情予以考虑;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起至二0一六年六月十日止)。二、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某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一千元(限在判决生效后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李慧慧人民陪审员 陈玲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海丽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