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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9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福建嘉华包装有限公司与泉州佐仪卫浴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嘉华包装有限公司,泉州佐仪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900-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嘉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成功科技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635454-2。法定代表人陈加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志明、黄人杰,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泉州佐仪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大宇村东街,组织机构代码:68088917-2。法定代表人蔡少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6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泉州佐仪卫浴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泉州佐仪卫浴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嘉华包装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2709元及违约金人民币3729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200元,但被执行人泉州佐仪卫浴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7月15日、11月2日、查询被执行人泉州佐仪卫浴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泉州佐仪卫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可供执行;2、于2015年9月17日将被执行人泉州佐仪卫浴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并于2015年10月30日至南安市仑苍镇大宇村委会张贴执行决定书。现因查无被执行人泉州佐仪卫浴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