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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7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重庆辉腾光电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奇峰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辉腾光电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奇峰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7906号原告:重庆辉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枫丹路106号附8-1。法定代表人沈正华,总经理。被告: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奇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奇峰镇商贸街。法定代表人谯锋,镇长。本院在审理重庆辉腾光电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奇峰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辉腾光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辉腾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辉腾光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敖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