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沈德忠与上海凤西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吴冬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387号原告沈德忠,男,1963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张云鹍,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冬生,男,1986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赵鸿辉,男,198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胡数,男,199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上海凤西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刘雄文。原告沈德忠与被告吴冬生、赵鸿辉、胡数、上海凤西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沈德忠的委托代理人张云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冬生、赵鸿辉、胡数、上海凤西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德忠诉称,被告上海凤西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西公司)在上海市崇明县陈家镇正大街XXX号开设的中数网吧内设有一间游戏机房。2013年2月4日19时40分许,因原告沉湎于游戏,原告胞弟沈洪德至该游戏机房劝阻,并要求该店负责人出面处理。店内工作人员涂江涛让另一工作人员董志超打电话让被告吴冬生前来处理。后董志超打电话给被告胡数,被告吴冬生、赵鸿辉、胡数闻讯至中数网吧。被告吴冬生进入中数网络,在吧台抽屉内取出一把匕首,三人先后进入游戏机房,共同殴打原告胞弟沈洪德。期间,被告吴冬生用匕首猛刺原告及其胞弟沈洪德的背部,致沈洪德死亡、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入院治疗,现原告的伤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沈德忠因故被他人用刀刺伤,致右肺下叶破裂,右侧血气胸,膈肌破裂,右侧第9、10肋骨骨折等,后遗胸膜粘连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XXX伤残。伤后休息90-120日,护理30日,营养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判决被告吴冬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赵鸿辉、胡数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后被告吴冬生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吴冬生对原告胞弟沈洪德的亲属进行了赔偿,并获取了谅解,故二审对其改判为死缓,对赵鸿辉、胡数维持原判。被告吴冬生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死一伤,除以故意伤人罪定罪处罚外,对原告所受的伤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赵鸿辉、胡数在公共场合仗势欺人、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共同侵权,对原告所受的伤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凤西公司在网吧内违法设置游戏赌博机,聚众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还安排有犯罪前科的吴冬生对网吧进行管理,增加了他人因此受到损害的风险,作为雇主应当与其雇员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凤西公司还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后果负有过错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吴冬生、赵鸿辉、胡数、凤西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沈德忠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0070.01元、误工费61754元、护理费10948.20元、交通费10347元、住宿费774元、营养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鉴定费2800元、律师费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共计150053.21元;2、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95420元;3、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9919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4)沪高刑终字第90号、刘雄文询问笔录一份、讯问笔录两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吴冬生讯问笔录、胡数讯问笔录、拘留证两份、释放通知书两份、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涂江涛讯问、询问笔录各一份、董志超讯问、询问笔录各一份、劳动合同、上海崇明特种电磁厂证明一份、社会保险镇保转入汇总核定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原告父亲残疾人证、村委会证明、门诊病史资料、出院记录、医疗费单据、误工证明及护理费发票和收据、交通费票据、住宿费票据、鉴定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被告吴冬生辩称,事发后,凤西公司老板刘雄文已经对原告及沈洪德给予了经济赔偿。对原告及沈洪德的人身损害后果其已经依法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到了应有的处罚,故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且其也无能力给予经济赔偿。被告吴冬生未提供证据。被告赵鸿辉辩称,事发后,其已因殴打沈洪德受到了刑事处罚,但自己并未打过原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被告赵鸿辉未提供证据。被告胡数辩称,凤西公司老板刘雄文已经对原告予以了赔偿,自己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不同意再对原告予以赔偿。被告胡数未提供证据。被告上海凤西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其已经向沈洪德的亲属赔偿过了,还给付了原告75000元。行凶的是被告吴冬生,应由吴冬生自己承担责任,吴冬生并非本被告的工作人员,本被告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上海凤西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给付原告钱款的凭条,证明其已经给付过原告750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4日19时40分许,原告在被告凤西公司开设的中数网络店内游戏机房玩,沈洪德系原告胞弟,因原告沉湎于游戏至该机房劝阻,并要求该店工作人员联系负责人进行处理。被告吴冬生、赵鸿辉、胡数闻讯至中数网络,三人先后进入游戏机房,共同殴打沈洪德,期间吴冬生用匕首先后猛刺原告及沈洪德背部,致沈洪德死亡、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即入院治疗,2013年4月2日,原告的伤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沈德忠被人用刀刺伤致胸部贯通伤、右侧血气胸均已构成轻伤。2013年5月7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再次鉴定,鉴定意见为:沈德忠被人用刀刺伤致右侧第9、10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2014年12月3日原告的伤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沈德忠因故被他人用刀刺伤,致右肺下叶破裂,右侧血气胸,膈肌破裂,右侧第9、10肋骨骨折等,后遗胸腔粘连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XXX伤残。伤后休息90-120日,护理30日,营养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吴冬生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赵鸿辉、胡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吴冬生、胡数、赵鸿辉系共同犯罪。故于2014年6月23日判决吴冬生死刑,赵鸿辉有期徒刑三年,胡数有期徒刑二年。后吴冬生上诉至上海市高院,审理中由其家属代为补偿了沈洪德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二审鉴于此改判吴冬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赵鸿辉、胡数的定罪量刑的判决予以维持。另事故发生后,被告凤西公司已赔偿原告75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其人身侵权的相关损失。关于原告的损失,本院核定如下:1、原告主张医疗费40070.01元。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史资料、医疗费票据并扣除住院伙食费,确定其医疗费为39842元。2、原告主张误工费61754元(2807元/月×22个月)。本院根据鉴定的休息期、原告的误工证明,确定其误工费11228元(2807元/月×4个月)。3、原告主张护理费10948.20元(2130元+1818.20元+7000元)。本院认为,经鉴定,原告的护理期为30天,其中原告因本起事故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2130元(14天),其余16天的护理费根据原告的伤情、鉴定意见以及本地区护工市场行情,确认每天为50元。故本院确认原告的护理费为2930元(2130元+50元/天×16天)。4、原告主张营养费2400元(40元/天×60天)。本院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及本地区的消费水平,确认原告的营养费1200元(40元/天×30天)。5、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20元/天×48天)。本院根据原告的住院天数,确认其住院伙食补助费910元(20元/天×45.5天)。6、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本院认为,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不予受理。故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确认。7、原告主张鉴定费2800元。本院认为鉴定费为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支持。8、原告主张律师费2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为了诉讼确实花费了一定的代理费,为了更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并根据被告的实际赔偿数额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原告的代理费为10000元。9、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95420元(47710元/年×20年×10%)。本院认为原告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农村,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确认其残疾赔偿金42384元(21192元/年×20年×10%)。10、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35193.75元(28155元/年×5年÷4)和63348.75元(28155元/年×9年÷4)。本院认为,原告构成XXX伤残,也未能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故对该费用不予确认。11、原告主张交通费10347元、住宿费774元。本院根据原告就医的时间、地点及其伤情,酌情确认其交通费及住宿费5000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吴冬生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被告凤西公司、吴冬生该如何承担责任?吴冬生本人陈述其是中数网络的网管,平时都上班的,老板刘雄文每月给付固定工资3000元。工作内容是帮店里维护秩序,如有客人吵闹,出面把客人喝止住或者调解,将客人安抚好。胡数系上海凤西公司员工,其在原告提供的讯问笔录中陈述吴冬生是网吧的员工,网吧老板每月给付吴冬生工资3000元,吴冬生天天来店里上班,负责维护店里的秩序,还帮老板干些杂活。董志超系上海凤西公司员工,其在原告提供的讯问笔录中陈述:对老板刘雄文是否给付吴冬生工资不清楚。吴冬生可能是店里管事的,因为看到他天天来店里维护秩序。老板刘雄文吩咐过,如果店里客人闹事,吴冬生不在的话,可以打电话给吴冬生叫他来处理。涂江涛系上海凤西公司员工,其在原告提供的询问和讯问笔录中陈述:吴冬生是不是店里员工他不清楚,但老板刘雄文关照我们,有人闹事就叫吴冬生来处理,平时如果遇到类似客人吵闹的事情都是吴冬生处理的,他经常在游戏机房里面维护秩序。被告凤西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雄文表示吴冬生不是其店里的员工,其也没有雇他干活。吴冬生住在中数网络的对面,胡数又是他的小舅子,所以他有事没事就到店里来坐坐,有时他也会在店里面维持以下秩序,但是公司不付他工钱。吴冬生向本人要过两次钱,说是其老婆产检和付房租,分别是2000元和2700元。并未交代过店里员工有人闹事时叫吴冬生来处理。本院认为被告凤西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雄文否认吴冬生为其雇员,但凤西公司的员工胡数、董志超、涂江涛一致陈述吴冬生平日在中数网络店内维持秩序、如有事可通知吴冬生来处理,据此,可以认定吴冬生为凤西公司的雇员,吴冬生的行为虽违法,但仍与其职务行为有关联,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雇主凤西公司承担。由于被告吴冬生实施的是故意侵权行为,故对原告的损失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胡数、赵鸿辉对原告人身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市中院和高院就沈洪德、沈德忠受害的刑事案件审理中已查明:吴冬生、赵鸿辉、胡数殴打了原告胞弟沈洪德,吴冬生刺伤了沈洪德和沈德忠,致沈洪德死亡。即原告系被吴冬生所伤,并未认定赵鸿辉、胡数殴打了本案原告,现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伤情系胡数、赵鸿辉的侵权行为所致,故对原告要求胡数、赵鸿辉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吴冬生捅伤原告,理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吴冬生的行为虽违法,但仍与其职务行为有关联,应由雇主凤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吴冬生是故意侵权,故对原告的损失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胡数、赵鸿辉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凤西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沈德忠医疗费人民币39842元、误工费人民币11228元、护理费人民币2930元、营养费人民币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910元、鉴定费人民币2800元、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42384元、交通费及住宿费人民币5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16294元,扣除被告上海凤西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已赔偿原告沈德忠人民币75000元,被告上海凤西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德忠人民币41294元;二、被告吴冬生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沈德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12.89元,由原告沈德忠负担人民币4880.54元,被告上海凤西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冬生负担人民币832.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主文)审 判 长 陈忠平代理审判员 钱 娟人民陪审员 宋惠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