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9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金友富与王国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63号原告金友富。委托代理人张德钊。被告王国亚。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友富诉被告王国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金友富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国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友富撤回对王国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6元,减半收取1878元,由金友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钰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