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02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林凡良与李刚、孙洪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凡良,李刚,孙洪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616号原告林凡良。被告李刚。被告孙洪涛,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凡良与被告李刚、孙洪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2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刚、孙洪涛的银行存款2万元;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