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钱×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1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刑初1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1,男,19岁(1996年4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1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房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5日12时许,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民警对被告人钱×1的居住地进行搜查,当场起获枪状物6支,经鉴定其中4支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被告人钱×1于2015年11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枪状物已全部被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钱×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工作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录像,扣押清单,收缴危险物品收据,枪支弹药鉴定书,照片,证人钱×2的证言,被告人钱×1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1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4支,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钱×1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钱×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对被告人钱×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判决如下:被告人钱×1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林梅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改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