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民初字第0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1287号原告刘某。被告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蒋霞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