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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民初字第0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1287号原告刘某。被告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蒋霞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