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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诏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许玉莲与江武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玉莲,江武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诏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许玉莲,女,汉族,自由职业,住诏安县。被执行人江武贞,女,汉族,职工,住诏安县。申请执行人许玉莲与被执行人江武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诏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江武贞应付还申请执行人许玉莲人民币71000元,逾期未还。申请执行人许进兴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债务多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江武贞的房屋一幢,待处理房屋款项分配,未能及时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2015)诏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房屋已查封,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的债务多案,待处理房屋款项分配,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2015)诏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诏安县人民法院(2015)诏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陈剑平审判员  张荣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晓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