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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英杰与被执行人承德御室金丹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英杰,承德御室金丹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6号申请执行人武英杰,住河北省隆化县。被执行人承德御室金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郝瑞芹,经理。申请执行人武英杰与被执行人承德御室金丹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英杰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承德御室金丹药业有限公司履行给付2.409264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德御室金丹药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