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皇执字第02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晓双申请赵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双,赵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皇执字第02450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双被执行人赵波申请执行人刘晓双与被执行人赵波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皇民二初字第01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波存款人民币2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