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5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0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西安区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黑龙江仁合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牡丹江市西安区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仁合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5财保10号申请人牡丹江市西安区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法定代表人马世秋,女,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黑龙江仁合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八达村西。法定代表人邱成飞,男,职务董事长。申请人牡丹江市西安区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仁合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仁合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仁合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或冻结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牡丹江市西安区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屋产籍;三、查封申请人牡丹江市西安区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屋产籍。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长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