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3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王某某与丁某某、丁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丁玉,丁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6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粮农。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粮农。被告丁玉,又名丁建英,男,汉族,粮农。被告丁魁,男,汉族,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某与被告丁建英、丁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王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依法减半收112.5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玉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