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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3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王某某与丁某某、丁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丁玉,丁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6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粮农。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粮农。被告丁玉,又名丁建英,男,汉族,粮农。被告丁魁,男,汉族,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某与被告丁建英、丁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王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依法减半收112.5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玉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