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民一终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徐伟、徐璐与姜建连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伟,徐璐,姜建连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一终字第004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伟,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璐,女。委托代理人金娟,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建连,女。上诉人徐伟、徐璐因与上诉人姜建连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1)河光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伟、徐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伟、徐璐撤回上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伟、徐璐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56元,减半收取1328元,由徐伟、徐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红审判员 黄 鹂审判员 何小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