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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贺伟。被执行人王敏,男,汉族,暂住地惠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053。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执行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敏应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66752.62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敏的银行存款共330000元(具体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划拨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