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四中法行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崔学权农村承包经营户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崔学江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学权农村承包经营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崔学江农村承包经营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四中法行初字第00117号原告:崔学权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罗辉琼,女,土家族,1970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冉飞,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明,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玉带河街*号。法定代表人:左军,县长。委托代理人:刘志伟,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崔学江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崔学江,男,土家族,1974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关小平(系崔学江之妻),女,土家族,1975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崔学权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崔学江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自愿撤销本案被诉的崔学江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农地承包权(2010)第CQ361002020054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崔学权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学权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学权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余款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红梅代理审判员  陶仕俊人民陪审员  刘维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