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2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邹金利与新疆康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新疆康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金利,新疆康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邹金利,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新疆康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30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康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504210.4元(其中本金2477040元,执行费27170.4元);二、被执行人新疆康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金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郗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