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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民一终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马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民一终字第00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阳新县鑫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胡月红、戴懋浩,均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阳新县鑫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曹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月红、戴懋浩,被上诉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曹某与马某自1996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后一直与马某的父母居住在阳新县兴国镇老木垅巷老宅。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本院曾对该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该房屋虽为连体建筑,但已基本分隔为左、右两个相对独立部分(前院仅有一门道相通,左、右部分各自从不同巷道进出,且门牌号也不同,后院完全隔断)。此外,在双方居住房屋部分的后院中,存在新建房屋。对该新建房屋部分是否属于曹某、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添附,原审判决未予审查,属对夫妻共有财产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阳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曹某。审 判 长 尹   策审 判 员 胡 志 刚代理审判员 周   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萱(代) 关注公众号“”